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97年9月12日、98年2月2日及98年2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為98年1月16日),分別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竊盜罪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98年3月26日確定,並經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08號裁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因於98年1月16日(聲請書附表誤為98年1月26日),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9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附表誤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於98年7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為98年9月16日)確定;復於98年1月29日,犯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4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98年9月16日確定;另於98年2月7日,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1月25日(聲請書附表誤為98年1月25日)確定。茲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合法,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9月12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偵字第│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2379號│第2379號│第2379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90號│98年度易字第90號│98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98年2月24日│98年2月24日│98年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90號│98年度易字第90號│98年度易字第90號││確定判決├──┼────────┼────────┼────────┤││判決│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於夜間侵入有人居│施用第一級毒品││││住之建築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月16日│98年1月29日│98年2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第6517號│第6517號│字第148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2111││最後事實審││988號│1989號│號││├──┼────────┼────────┼────────┤││判決│98年6月19日│98年9月16日│98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2111││確定判決││988號│1989號│號││├──┼────────┼────────┼────────┤││判決│98年7月18日│98年9月16日│99年1月25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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