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5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所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