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