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湯一平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鳳簡
字第86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鳳簡字第八六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
一0七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瞭解審判證人 林峰旭 作證內容
,而有調閱本院105年度鳳簡字第8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
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
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
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
訴訟事件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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