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晏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晏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易,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106年度偵字第11284號)。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劉晏翎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公然侮辱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
呂佳蓁呂佳樺 之名譽,屬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公然侮辱罪
處斷。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呂佳蓁發生爭執,竟
不思循理性方式解決問題和排解不滿情緒,而以不堪言詞
公然辱罵告訴人呂佳蓁、呂佳樺,致告訴人2人因此感到
難堪與不快,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可非
難,暨考量被告犯後雖能坦承部分犯行,惟迄今未能與告
訴人2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
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1284號
被告劉晏翎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晏翎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中午12時30許,在不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對面人行道
上,因故與呂佳蓁、呂佳樺姊妹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
犯意,以言語辱罵呂佳蓁、呂佳樺「妳們二姐妹嘴巴都很賤
」,足以毀損呂佳蓁、呂佳樺名譽。嗣呂佳蓁、呂佳樺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佳蓁、呂佳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晏翎警詢、偵查中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呂佳蓁警詢、偵查中證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呂佳樺警詢、偵查中證述。
(四)卷附到場處理員警職務報告、員警到場處理之蒐證影音光
碟、本署勘驗筆錄(附106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檢察官陳韻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王榆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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