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6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周賢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洪明德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
民國107年4月10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萬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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