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6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周賢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洪明德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
民國107年4月10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萬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