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岳愉誌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岳愉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岳愉誌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經檢察官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2萬元,嗣由被告本人自行按額繳納現金後釋放等情,有上開偵訊期日之點名單暨訊問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為憑(111年度偵緝字第458號卷第22至24、26至28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後經合法拘提亦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拘提照片,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訴字卷第79至81、89至91、107至115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訴字卷第117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