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34號原告 楊錫見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被告 楊煌新
楊金樹
楊順發
俞耀松
俞劭毅
俞湲娜
陳長卿 楊明杉 楊明科
許麗卿 楊博元 楊嘉泓 楊雅婷 楊明龍 楊明昌 楊明都 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楊明杉被告 陳維朝
黃淑娟 楊麗鈴
楊騏盛
楊森洋 楊木輝 黃美妍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金成 被告 陳維強
陳宗祐
楊木村 楊木盛 楊木協 楊雅茜
楊耿義 陳張裁
楊富麟 黃麗美 (即 陳維轉 之繼承人)
陳愉蓁 (即陳維轉之繼承人)
陳昱霖 (即陳維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麗美、陳愉蓁、陳昱霖為被告陳維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
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陳維轉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日死亡,而黃麗美、陳愉蓁、陳昱霖為繼承人之事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47頁以下)。茲前開得聲明承受訴訟之人,經本院於111年11月29日通知承受訴訟,因迄未聲明承受,爰依法裁定命前開繼承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