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江元坤
(現在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826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江元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嗣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檢察官竟撤銷受刑人之假釋,指揮執行殘刑。強制戒治屬於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受刑人是病人,只待強制戒治後即可繼續完成假釋,檢察官撤銷假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違反比例原則,且抵觸憲法及一罪不二罰法理,檢察官指揮執行於法未合,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該執行指揮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1、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6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因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致上開假釋遭撤銷,應執行殘刑2年1月又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以111年度執更衡字第382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殘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264號裁定所宣告之殘餘刑期,則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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