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勝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09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44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勝期於民國111年5月9日8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自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起駛進入道路,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時,本原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手勢,看清無往來車輛,並應注意讓後方車輛先行,且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驟然往左迴車,未注意後方駛來車輛並讓其先行。適告訴人 何怡欣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後方同向外側車道行至該處,見狀避煞不及,2車發生擦撞,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雙膝擦挫傷及頭暈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2年度中司刑簡移調字第8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