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原告 田正蘋
許郁志 廖凱賢 曹弘中 錢佳昕 鄭雅雯
莊偉德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0號 王浩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下同)112年3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112年3月7日始提出民事答辯狀,經詳閱其所檢附之存摺明細及對話記錄,本院認尚有事實應行調查,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等人於10日內就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檢附之證物表示意見,並附具書狀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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