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賢選任辯護人王建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黃志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志賢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不無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