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五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C○○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押注布壹張、一般骰子叄拾陸粒、天九麻將牌玖付、天九牌陸付、天九紙牌陸付、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元、改造過骰子壹拾捌粒、切割器壹組、改造半成品骰子柒粒、製造天九牌塑膠片肆張、改造骰子電動刨光機壹支、電動鑽子壹支、詐賭骰子遙控器玖個、改造天九紙牌模具陸組、針孔攝影器(戶外用)壹個、針孔攝影器(天花板上用)壹個、改造天九紙牌透視器壹個、詐賭磁鐵壹塊、改造天九紙牌封面包裝紙壹包、改造天九紙牌板本壹拾捌張、改造天九紙牌(表皮)壹包、改造天九紙牌半成品壹拾伍捆、監視器螢幕肆台均沒收。
事實
一、C○○意圖營利,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提供其所有之台南市○○街○○號四樓之三房屋,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人以天九牌賭博財物,C○○並自己參與賭博。如輪由他人作莊時,莊家所贏得之款,由C○○抽一成作為場地費用。C○○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前揭賭場裝設針孔攝影機及螢幕,且將賭博所使用之骰子及天九牌加以改造,以便得知其他賭徒所持牌之點數,隨意控制輸贏,以前揭詐術,使賭徒將本人之財物交付。嗣於同日下午三時許,適有同案被告申○○、壬○○、黃○○、丑○○、卯○○、B○○、天○○、甲○○、宇○○、辰○○、A○○、乙○○、寅○○、辛○○、丙○○、地○○、戌○○、戊○○○、癸○○、未○○、子○○、亥○○、玄○○、庚○○、 曾麗珠 、午○○、宙○○、己○○、酉○○、丁○○、巳○○共三十一人(均另行審結)在該處賭博時,為警查獲,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押注布壹張、一般骰子叄拾陸粒、天九麻將牌玖付、天九牌陸付、天九紙牌陸付及賭資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貳佰元,暨扣得C○○所有供詐賭所用之改造過骰子壹拾捌粒、切割器壹組、改造半成品骰子柒粒、製造天九牌塑膠片肆張、改造骰子電動刨光機壹支、電動鑽子壹支、詐賭骰子遙控器玖個、改造天九紙牌模具陸組、針孔攝影器(戶外用)壹個、針孔攝影器(天花板上用)壹個、改造天九紙牌透視器壹個、詐賭磁鐵壹塊、改造天九紙牌封面包裝紙壹包、改造天九紙牌板本壹拾捌張、改造天九紙牌(表皮)壹包、改造天九紙牌半成品壹拾伍捆、監視器螢幕肆台。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C○○矢口否認有何賭博及詐欺犯行,辯稱伊只是人頭,真正負責人是申○○,而台南市○○街○○號四樓之三房屋亦是申○○叫人用伊之名義買的云云。經查,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已坦承以台南市○○街○○號四樓之三房屋,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賭場並聚集不特定人以天九牌賭博財物等情。再查,被告為賭場所在房屋之屋主,復係承租置放詐賭工具處所即緊臨賭場之台南市○○街○○○號房屋,被告辯稱僅係人頭,又無其他佐證,實難憑採。又查,被告指稱之真正負責人申○○(同案被告,涉賭博罪,業經審結),經本院傳訊到場否認伊係賭場負責人,亦否認曾拿錢給被告買賭場所用之房子(見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審理筆錄)。況衡諸常情,買房子的錢不是小數目,僅為經營賭場,何必找人頭後並為人頭買房子?是被告辯稱申○○拿錢給他買房子經營賭場,尚難採信。復查,莊家作莊後所贏得之金額由被告抽一成作為場費乙節,亦據被告C○○於警訊時供承明確。再查,被查獲之賭博場所,係被告於八十八年五月間所買,而相鄰之台南市○○街○○○號整棟房屋,係C○○於八十七年間,向案外人 涂良文 承租並予打通,亦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無訛,且被告亦無法指出查獲之針孔攝影機係何人所留下以供查證,是被告辯稱詐賭之物是他人留下或並不知情云云,並不足採。此外復有當場賭博之器具押注布壹張、一般骰子叄拾陸粒、天九麻將牌玖付、天九牌陸付、天九紙牌陸付及賭資肆萬肆仟貳佰元,暨詐賭所用之改造過骰子壹拾捌粒、切割器壹組、改造半成品骰子柒粒、製造天九牌塑膠片肆張、改造骰子電動刨光機壹支、電動鑽子壹支、詐賭骰子遙控器玖個、改造天九紙牌模具陸組、針孔攝影器(戶外用)壹個、針孔攝影器(天花板上用)壹個、改造天九紙牌透視器壹個、詐賭磁鐵壹塊、改造天九紙牌封面包裝紙壹包、改造天九紙牌板本壹拾捌張、改造天九紙牌(表皮)壹包、改造天九紙牌半成品壹拾伍捆、監視器螢幕肆台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空言否認,顯係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核被告所為,係分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再查被告以詐欺手法賭博,核被告之所為,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而被告先後數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併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連續詐欺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詐欺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經營職業賭博,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犯罪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押注布壹張、一般骰子叄拾陸粒、天九麻將牌玖付、天九牌陸付、天九紙牌陸付及賭資肆萬肆仟貳佰元,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沒收。另扣案改造過骰子壹拾捌粒、切割器壹組、改造半成品骰子柒粒、製造天九牌塑膠片肆張、改造骰子電動刨光機壹支、電動鑽子壹支、詐賭骰子遙控器玖個、改造天九紙牌模具陸組、針孔攝影器(戶外用)壹個、針孔攝影器(天花板上用)壹個、改造天九紙牌透視器壹個、詐賭磁鐵壹塊、改造天九紙牌封面包裝紙壹包、改造天九紙牌板本壹拾捌張、改造天九紙牌(表皮)壹包、改造天九紙牌半成品壹拾伍捆、監視器螢幕肆台,為被告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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