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張百見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