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五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將其羈押,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三月十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貳個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