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熊碧雄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乙○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乙○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乙○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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