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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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遇一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記載補充為「遇 戴吉廷 駕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3
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江中憲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第10行至第13行關於「併排競速佔據道路等危險方式行駛,‧‧‧影響對向車道行駛」之記載補充為「併排競速佔據道路、闖紅燈等危險方式行駛,而共同沿如附表所示之行駛路線,為如附表所示之危險駕駛行為」,及補充附表如下,並補充證據:「證人戴吉廷及 江忠憲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或其他行為,足以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甲○○騎乘上開重型機車,於上揭時、地與戴吉廷、 江忠義 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集結20餘部汽機車,共同以超速、闖越紅燈、併排行駛佔據車道等方式駕駛車輛,進行俗稱飆車之行為,客觀上自足生道路上人車往來之危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次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著有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於參與飆車時,明知飆車行為將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於在場可共見共聞其行徑之嚴重性下,仍附隨為之,自有互相利用他人之意,是被告與戴吉廷、江忠義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飆車行為,將造成人車往來之交通危險,嚴重危害社會安寧秩序,仍為求一時剌激,參與飆車,復審酌參與飆車之人,其行徑囂張,亦為社會大眾所厭惡,且因飆車行為取締困難,警察機關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以求有效遏阻,耗費之社會成本甚鉅,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品信、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本罪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行駛路線│危險駕駛行為│├──┼───────────┼────────────┤│1│自光華一路與四維二路口│⑴在光華一路與三多二路口│││起,沿光華一路由北向南│、光華二路與林西街口、│││行駛│光華二路與廣西路口、光││││華二路與二聖一路及二聖││││二路口、光華二路與一心││││一路口闖紅燈││││⑵沿途併排競速行駛││││⑶沿途佔據車道。│├──┼───────────┼────────────┤│2│至光華二路與一心一路口│⑴沿途併排競速行駛│││,左轉一心一路由西向東│⑵沿途佔據車道│││行駛││├──┼───────────┼────────────┤│3│至一心一路與和平二路口│⑴沿途併排競速行駛│││,左轉和平二路由南向北│⑵沿途佔據車道│││行駛││├──┼───────────┼────────────┤│4│至和平二路與二聖一路口│⑴沿途併排競速行駛│││,右轉二聖一路由西向東│⑵沿途佔據車道│││行駛││├──┼───────────┼────────────┤│5│至二聖一路與英明路、英│⑴在二聖一路與英明路、英│││明一路口,左轉英明路由│明一路口闖紅燈│││南向北行駛│⑵沿途併排競速行駛││││⑶沿途佔據車道│├──┼───────────┼────────────┤│6│至英明路與英祥街口,左│⑴沿途併排競速行駛│││轉英祥街由東向西行駛│⑵沿途佔據車道│├──┼───────────┼────────────┤│7│至英祥街與建華街口,左│⑴沿途併排競速行駛│││轉建華街由北向南行駛│⑵沿途佔據車道│├──┼───────────┼────────────┤│8│至建華街與英德街口,右│⑴沿途併排競速行駛│││轉英德街由東向西行駛│⑵沿途佔據車道│├──┼───────────┼────────────┤│9│至英德街與和平二路口,│⑴沿途併排競速行駛│││右轉和平二路由南向北行│⑵沿途佔據車道│││駛後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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