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578號原告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44,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原告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