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08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為給付等情。卷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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