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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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0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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