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754號原告甲○○被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於98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已告確定,而本院於98年10月7日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之裁定,業於98年10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答詢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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