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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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八號
原告常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二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南市○○路○段○○○巷○弄○○號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