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身乙○○○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五萬三千三百七十九元│含支付命令裁判費│├─────────────┼─────────────┼──────────┤│第一審郵票費用│三百五十元│原繳510元,已退160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五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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