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然被告經交保後逃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二紙及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佳警刑字第○九二○○○四三○六號之囑託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附卷可稽,被告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足證被告顯已逃匿無誤,從而,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自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蔡奇秀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