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被告 江盈豐
原名甲○○)住
乙○○
戊○○
丁○○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所載。
㈡證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二八、五七三九號起訴書影本一件、奇美醫院收據影本八件、證明書一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江盈豐、乙○○、戊○○、丁○○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均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蔡直青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