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 莊秋月 係夫妻,二人平日感情不睦,時生齟齲。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鄉○○村○○街○○○巷○號住處,再次與莊秋月發生口角,詎甲○○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以雙膝壓住莊秋月之前胸,致莊秋月受有胸部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莊秋月告訴被告甲○○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莊秋月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