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柒拾陸點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