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一樓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0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0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新台幣壹拾萬元券壹張(票號:八六G00二一三B,附息票第四至十五期),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蒙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四八五七號裁定准予供擔保假扣押。聲請人乃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新台幣(下同)一十萬元券一張(票號:八六G00二一三B,附息票第四至十五期),以鈞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0三二號提存後,執行假扣押在案。惟前開提存公債已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四八五七號保全程序卷宗及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0三二號提存卷宗查閱無訛,核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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