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告 游秀玉
被告 蕭桂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本件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