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5號

上訴人 陳國樑

被上訴人 陳逸涵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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