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謝蕙鎂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二十二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

被告 蔡龍興

(本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故意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龍興因故意殺人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   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謝蕙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   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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