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24號
102年度矚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士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被告 陳宥蓉 選任辯護人 佘遠霆 律師被告 謝新正 選任辯護人 陳錦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字第6313、1023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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