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43號
原   告  林郭素鶯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
被   告  陳乃華
被   告  彭智儀彭麗珠
       林辰蔚
       林亭臻林雅慧
被   告  林國地
       林秀葉
       林武榮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訴訟代理人  張治祥
複 代理人  傅姬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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