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43號
原 告 林郭素鶯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
被 告 陳乃華
被 告 彭智儀 即 彭麗珠
林辰蔚
林亭臻 即 林雅慧
被 告 林國地
林秀葉
林武榮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訴訟代理人 張治祥
複 代理人 傅姬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