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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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婉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05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742、10162、10176、1299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檢察官再以被告高婉貞另犯同一罪名之案件,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為由,而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209號),自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