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0號上訴人即原告冠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立醫院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23日103年度訴字第11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