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陳玉函 被告 歐柏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