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吳榮輝 送達代收人 王藝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皇達眼鏡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104年6月30日│34,650元│LN0000000││││司王藝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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