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9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延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4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