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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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