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一五五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0五五號),提起抗告,查其抗告狀,未據抗告理由,玆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