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98號原告 陳秀貞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孺雅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安琦 律師被告 張子建
張麗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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