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即被告樂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忠孝西地下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