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許祐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103年度執字第10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祐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許祐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兼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2月21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
3年度審易字第1410號判處有期徒刑9、8、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年度上易字第2171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該署檢察官依址合法傳喚,被告於104年1月20日到案請求延期執行,經聲請人諭知改於10
4年2月24日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合法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送達證書、執行筆錄、拘票、司法警察104年4月2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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