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上訴人即被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淑敏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訴字第252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