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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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87號

原告 魏進福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告 蔡國政

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 律師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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