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斗簡字第187號原告 魏進福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蔡國政 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 律師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