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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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黃耀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昕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姓名「沈昕萬」與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所載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