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肆點伍柒公克、包裝重壹點壹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貳點肆伍公克,驗後毛重貳點肆零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伍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參點柒公克,驗後毛重參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晶體,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二紙、該院檢驗報告單二紙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確為違禁物無誤。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