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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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叁拾元後,本院98年度司
執助字第6697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5409號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30854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
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6697號及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540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8年度北簡字第30854號之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