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98年11月17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