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